简介:在日常生活中,汽车司机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赔偿金事故损失的事件发生了。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不道德,驾驶员没有酒后驾驶和其他违法驾驶员不道德的合理推测。因此,这样的事件投保人的赔偿催促没有被法院反对,也有理所当然的意思。
但是,要明确事件的具体分析,相信律师只能寻求利益。张某在保险公司为所有小型汽车出售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中发誓事故再次发生后,在不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被保险汽车或者被抛弃的保险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减免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责任,上述内容的字体变黑变粗。在保险合同期内的某一天,司机李某司机张某所有车辆与路面交通信号灯相撞,造成车辆和交通信号灯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再次发生后,李某既没有通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之后,主张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张某拒绝赔偿后,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保险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决】一审判决:上诉张某明确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张某上诉,驳回裁决。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应采取的不道德。该法第一百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新的汽车驾驶执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事故逃离现场对交通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有最重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限定的几个问题的说明(2)》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规定状况作为保险合同正当理由条款的正当理由事由,保险人提醒该条款后,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不遵守具体说明义务为理由主张该条款无效,人民法院没有反对。
因此,事故再次发生后,司机在不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被抛弃,被保险汽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属于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状况。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作为合同条款的正当理由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二、保险公司履行注意义务的正当理由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律限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协商时,保险人在保险单和保险单等其他保险证明书上,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显着标志注意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遵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条规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附带的保险条款中,对案件相关责任减免条款的一部分进行了黑色、粗体的处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履行了注意义务。
由于该正当理由条款事由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公司注意投保人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事故弃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保险正当理由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以上正当理由向张某赔偿申请人报告拒绝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正当理由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履行了注意义务,因此该正当理由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张某的赔偿催促不正式成立。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离开现场,保险人事后拒绝保险公司赔偿金事故损失的事件发生了。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驾驶员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不道德,驾驶员没有酒后驾驶和其他违法驾驶员不道德的合理推测。因此,这样的事件投保人的赔偿催促没有被法院反对,也有理所当然的意思。
但是,要明确事件的具体分析,相信律师只能寻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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