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构成什么犯罪?_开云体育入口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3-01-16
本文摘要:简介: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侵占本公司的资金个人用于或向他人贷款,金额大,多达3个月未偿还,或者不到3个月,金额大,开展营利活动,开展非法活动,包括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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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侵占本公司的资金个人用于或向他人贷款,金额大,多达3个月未偿还,或者不到3个月,金额大,开展营利活动,开展非法活动,包括挪用资金罪。2016年11月6日,史某(男,北京人)与老同学雪某(女,北京人)、马某(女,宽居墨西哥)三人协商,各出资50万元,在西安正式设立高级母子会,史某兼任法定代表人,股份各占三分之一。三人当日签订《股东协议》,口头誓约2016年11月11日前共同出资南流史某尾号为9723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以下全称9723账户)。

2016年10月23日、27日、11月8日、24日,股东雪某分4次共计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2016年11月10日、25日、12月18日,马某委托国内弟弟分3次共计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2016年12月28日,该母子会正式成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某,股东和股份由原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史某人占35%,史某名义另一医药公司占5%,雪某、马某各占30%。

之后,雪某、马某得知这种情况,拒绝史某立即补充誓言出资50万元。2017年3月中旬,史某前女友、母子不会行政人员罗某暗中告诉雪某、马某,史某将两人南流9723账户100万元中的40万元作为与前妻再婚时的赡养费,2016年11月17日分为8件,通过中介人南流前妻账户,至今尚未偿还。此外,截至2017年5月,母子会长期未营业,雪某、马某被骗,多次拒绝史某出资,2017年6月22日向我局辖区派出所报案,起诉史某诈骗。

【法院裁决】被告人史某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事件分析】这个事件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一个观点是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母子不会工商登记已经正式成立,在高级酒店租赁办公室进行改建,购买一部分家具,采用行政人员,着手经营,雪某、马某的起诉系由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包括欺诈罪。雪某、马某报案时,母子不正式成立之初,史某早就身无分文,欺诈承诺本人不出资50万元,实际上是空手套白狼,以正式成立公司名称为目的索取雪某、马某的100万元。

第三个观点包括侵犯罪。雪某、马某共计10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该账户不是公司账户,史某分担交付责任,交付财产不归还自己,正式成立普通侵犯罪,科刑事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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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观点包括挪用资金罪。从这个角度来看,史某利用兼任母子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发誓继续南流个人账户的职务方便,侵占成立公司的资金,达到3个月(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

法院在审理中坚决指出,第四个观点是史某包括挪用资金罪。法院指出,在公司注册正式成立之前,史某、雪某、马某三名股东共同发誓,同意各出资50万元南流史某9723账户,公司正式成立账户后,统一转入账户。

鉴于此,史某9723账户以个人名义,但由于三人的共同誓言,没有公司账户的意义,根据9723账户银行的流水,2016年10月23日股东雪某南流的第一笔出资金在20万元之前,该账户10月21日账户馀额为零,之后雪某、马某相继南流的钱不应视为正式成立公司的出资金,视为公司的资金。史某作为9723账户的管理者,该账户仍为个人所有,雪某、马某南流100万人时,也没有对史某交100万元的意思作出反应,史某不道德正式成立了普通侵入罪。另外,史某虽然没有出资,但明显用于雪某、马某的出资,签订了办公室租赁合同,交付了租金、购买家具的一部分、采用行政人员等事务,欺诈罪正式成立的要求是受害者信赖嫌疑犯故意的欺诈陈述交付给财产,本案中史某的上述行为于没有故意进行欺诈陈述,不道德也不包括欺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侵占本公司的资金个人用于或者向他人贷款,金额大,多达3个月未偿还,或者不到3个月,金额大,开展营利活动史某利用兼任母子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发誓继续南流个人账户的职务,侵占成立公司的资金,多达3个月(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行政处分标准为6万元,史某包括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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